浅析消极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
关于安乐死合不合法,该不该立法的争论,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便已开始,但至今尚未进行立法。而现实社会生活中确有安乐死的需求,为避免法律责任的追究,有对患者悄悄地实施消极安乐死的做法,在某些地区医院甚
关于安乐死合不合法,该不该立法的争论,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便已开始,但至今尚未进行立法。而现实社会生活中确有安乐死的需求,为避免法律责任的追究,有对患者悄悄地实施消极安乐死的做法,在某些地区医院甚至达到了“兴起”的地步1。认为消极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当前似乎已成为法学界的主流认识,“刑法上所讨论的安乐死,限于积极的安乐死”的说法甚至出现在法学教材上2。司法部门也对消极安乐死持默许的态度。那么消极安乐死真的不属于刑法讨论的范畴吗?笔者持否定的看法,认为消极安乐死完全符合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相关人员应负刑事责任。本文将从安乐死的概念及分类、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等方面论证消极安乐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从消极安乐死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情况、司法机关对消极安乐死持默许态度的危害性,分析安乐死在我国立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消极安乐死、故意杀人罪、救助义务人、物质帮助权、安乐死立法
一、消极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依其实施的方法可分为:积极的安乐死和消极的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采取积极的措施,如给患者注射毒剂,或者给患者服用有毒药品等结束患者的生命。当前我国司法界,对积极安乐死作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基本没有争议。
消极安乐死是指对患者采用消极的方式,如停止治疗,停止营养供给等,让患者自行死亡。
从概念上可见,消极安乐死是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使患者死亡的行为。
笔者认为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一样,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只是实现的方法不同,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应负刑事责任。
二、消极安乐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1、从犯罪的客体上看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实施安乐死直接目的是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在这一点上,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生命的侵犯。
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
(1)消极安乐死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杀人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杀人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是不作为。消极安乐死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杀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患者停止救治、停止营养供给等不作为的方式使患者死亡。
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的不作为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便构成不作为犯罪: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根据这一刑法理论,在进行消极安乐死的过程中,对患者在法律上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在患者生命受到威胁时,且救助义务人有救助能力,拒不履行救助义务,由于救助义务人的此种不作为的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患者死亡的结果,患者的救助义务人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消极安乐死在实现手段上表现不够人道,甚至是残忍的
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相比起来,表现的不够人道,甚至是残忍的。
例如,2005年受世人观注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在法院批准对其实行“安乐死”后,医生将其进食管拔除,停止对其进行营养供给,第13天后,特丽?夏沃因饥饿而死,通过电视新闻所播放的视频画面,我们可以看到特丽?夏沃在弥留之际因饥饿而苦苦挣扎的表情。
在中世纪的欧洲有一种死刑叫饿刑,将犯人关起来不给进食,让其饥渴交加,在悲惨和绝望中慢慢地死去。想不到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这种令人发指的,在中世纪适用于死囚犯的酷刑,却被人道主义者,冠之以“安乐死”的美名,并在实际中运用。笔者认为,对于类似特丽?夏沃这样的方式结束生命的方法,不应属于“安乐死”的范畴,这种死法没有丝毫的“安乐”可言。
积极的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平静而快速地死去,而消极的安乐死,却以不作为的方式,将对患者置于孤苦无助的境地,任其在病魔的侵袭下,苟延残喘,苦苦煎熬,慢慢死去,这样一种置人于死地方法,其手段是残忍的,是不人道的。
3、从犯罪主体方面看
对于消极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是对患者在法律上负有救助义务的人。
(1)患者的救助义务人,通常是家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义务,也主要产生在家人之间,“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患者的家人基于扶养、赡养、扶助和监护的义务,对患者在患病期间有救助的义务。患者家人在有能力(通常是经济能力)延续患者的生命的情况下,而采取不给患者医治,不给患者食物等不作为的方式,至使患者死亡的,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患者的救助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基本职业义务;当患者进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和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了医患合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于医患合同和其职务上救死扶伤义务,理所当然是患者的救助义务人。若消极安乐死发生在医疗机构,那么相应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国家是患者的救助义务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相对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也就是国家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节监护制度的规定,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没有近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承担监护人的责任,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违法必究,是依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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