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的“情、理、法”
前几天的网上,有一个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例:江西的刘爱军曾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好朋友刘铁军借款4万元,约好一年后还清。谁知到期后,刘爱军竟然拒不认账。原因是刘铁军当初太过于相信朋友之间的情谊,没要刘爱军写下
前几天的网上,有一个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例:江西的刘爱军曾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好朋友刘铁军借款4万元,约好一年后还清。谁知到期后,刘爱军竟然拒不认账。原因是刘铁军当初太过于相信朋友之间的情谊,没要刘爱军写下借条。
幸亏刘铁军保留了与刘爱军来往的有关短信,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被法庭确认。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刘爱军3日内归还借款。
细细想来,债主刘铁军虽然通过法律手段要回了欠款,经济上并没有受到多大的损失,但他与刘爱军十几年的友谊就此烟消云散了。如此丢人情,失友情,实在是出人意外。
也许有人会说,刘爱军借钱赖账,是个不讲信义的人,与他保持友谊简直就是“与狼共舞”,这样的朋友不要也罢。
的确,刘爱军借钱不还,还想方设法赖账,实属不仁不义。但透过此事,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让刘爱军走到这一步,除了他个人的道德因素外,刘铁军的“以情代法”也帮了不少倒忙,起了不小的“促进”作用。
试想,当初如果刘铁军让刘爱军写下借条,载明归还日期,刘爱军还会产生这种赖账不还的邪念么?他们之间就不会有今天的法律诉讼了,更不会因为这次借款而丧失朋友之情。
事实上,是刘铁军的感情用事与“以情代法”刺激了刘爱军的贪婪,膨胀了刘爱军的私心,同时也给了他赖账的机会。这次事件就象一面镜子,既照出刘爱军以及类似刘爱军一类人物的人性丑恶,同时还照出我们中国人“以情代法、情大于法”的人情观念的劣根性、危害性。
有些西方民主政治家,常把中国和西方世界的区别归结为三个字。西方讲究“法、理、情”,三者是“法大于理,理大于情”;而我们中国却恰恰相反,总是“情大于理,理大于法”,讲究“情、理、法”。正是这种错误的“人情”观念,妨碍了我们的法制化进程,左右了刘铁军以及很多类似于刘铁军的我们,做出很多“合情但不合理,合理但不合法”的事情。
实际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是情,借贷关系却是法,二者虽然是同一件事,但不能用同一种方法对待。不知道大家能不能从刘铁军事件中,吸取有益的教训,正确对待“法、理、情”三者的辩证关系,做一个既有情又不缺乏理智的时代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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